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社会保险费的四个大问题。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称“三险”。再加上工伤保险和生育险,又称作“五险”。
一、缴费率太高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的总费率达到工资总额的40%还多。
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来看,单位缴纳19%,个人缴纳8%,养老保险费率合计达到27%。远远高于世界各国的水平。美国的养老金缴费率是14%,我们几乎是美国的一倍。而福利国家德国是19.2%,瑞典是18.5%。我们比他们也高出了一大截。像墨西哥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全部社会保险费率与我们的养老保险费率相当。
我们的高费率是不是为缴费者带来高水平的保障呢,不是,与上述几个国家相比,即使从相对值的角度看,我们的保障水平也是最低的。相差甚远。(以后我会著文定量分析。)高费率不仅使缴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堪重负,更使许多人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圈子外。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效益差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许多单位和个人不得不放弃保险。今年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强制社会保险有了刚性的规定,但如果社会保险费率不降下来,首先是个体这一块依然无力参保,而那些没有能力缴纳的企业就可能不得不关门了。应当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必要措施。
二、缴费基数的底线太高
社会保险费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做为缴费基数。但社保部门规定了一个最低的缴费基数,即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问题在于这个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不是按照社会的实际情况统计出来的,而是在一个人为圈定的统计口径内统计得出的。这样统计出来的社会平均工资远远高于实际情况。这就出现了低工资高缴费的反常情况。以笔者所在的城市为例,政府发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是2000元,那社会保险费的最低基数按60%计算为1200元。再按42%的缴费费率计算社会保险费是504元。而政府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为750元,如果一个职工的工资是750元的话,他的社会保险费却要缴504元,达到了工资的67.2%。这种人为确定的高基数也影响了社保覆盖面的扩大。
三、冷酷无情的滞纳金规定
政府规定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是每天2‰。这是个冷酷无情具有掠夺性的规定。我国的大多数中小企业事实上得不到银行的贷款,在市场诚信度差,欠款赖帐现象极其普遍的环境下,企业的现金流经常会有断流的时候。刚性的滞纳金规定给企业很大的压力,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缓发工资也要把保险金交上。宁可今天饿着,也不能被罚着。对于劳动者来说,滞纳金规定更可怕更冷酷。劳动者在下岗、跳槽或自主创业的过程中,很难保证就业或者缴纳保险的连续性。一旦中断,要恢复就得出血,就得忍痛补缴高额的滞纳金。或者缴不起干脆放弃了,以前缴纳的都被沉淀了。最可怜的是下岗的老职工们,社会保险金和滞纳金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许多人盼着自己快点老,快点熬到60岁。滞纳金的规定是一个剥夺底层劳动者根本权益的规定。在德国,社会保险金累计交到一个总数额就可以了;在美国,社会保险金累计交多少个季度就行了。并没有必须连续缴纳的规定,更没有滞纳金一说。
四、农民工保险问题
目前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进入社会保障的体系。一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的低收益企业,高费率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根本无力承担。二是农民工自己也不愿意缴。因为农民工不能保证持续就业,再加上社会保险金不能跨地区转入转出,他们缴了也白缴,事实上得不到保障。于是有企业给缴的农民工也退保。个人账户的款可以退,企业给缴的大头都沉淀了,贡献给政府了。以上四个问题是不能再拖延的必须解决的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最根本利益,也关系到众多企业的生存,更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中国经济的一个大问题就是消费不足,社会保障解决好了,老百姓都纳入社会保险体系里了,没有后顾之忧就敢花钱了,有效需求就会增长。经济就会健康发展。因此,政府需要做以下的决断:
1、大幅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至少不要高于世界上福利国家的费率水平。
2、把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做为缴费基数下限,按职工实际工资缴费。
3、取消滞纳金制度,“赦免”所有在欠的滞纳金。欠费补缴即可。
4、按照累计而不是连续的方式确定缴纳期限。也就是允许中断。
5、社会保险费可以随意转移。
6、制定农民工的低费率的社会保险金政策。
更为关键的还是要大幅度缩减政府机构,大幅度降低行政成本,不再搞面子工程政绩项目,不再随意支配纳税人的贡赋,把人民的钱用来为人民服务,用于公共财政。只有这样社会保险费率降低了,而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却能够大大提高。
文章来源:北京社保服务网站 http://www.sb201.com/shbx2.htm